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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通项目全面驶入快车道

沪港通项目全面驶入快车道

沪港通项目全面驶入快车道

9月4日,备受瞩目的沪港通四方协议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签署。四方协议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证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下称港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和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下称香港结算)联合签署,是沪港通业务进行四方合作的基础文件,用以明确四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对包括沪港交易通、沪港结算通等主要基本业务细节进行安排。

  沪港通四方协议由上证所总经理黄红元、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和中国结算总经理戴文华共同签署。上证所理事长桂敏杰、港交所主席周松岗和中国结算董事长周明出席并见证了签约仪式。

  “四方协议为沪港通业务合作构建了完整的协议框架,明确了四方就沪港通股票交易、结算、存管、市场监察的各项权利及义务,标志着具体承担沪港通市场组织业务的两所两司已经就各方面的机制安排达成完全一致。”在昨日签约仪式上,上证所理事长桂敏杰表示,下一步交易所将加快业务技术准备,尽快公布各类业务规则,深入开展技术系统测试,为沪港通正式推出创造更好条件。

  “协议的签署表明沪港通项目已全面驶入快车道,为项目最后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国结算董事长周明表示,沪港通也是中国结算在国际化发展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结算已启动在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的筹备工作,该子公司将主要服务沪港通业务,确保沪港通业务安全高效运转。

  据了解,四方协议主要内容有,上证所与港交所同意将为各自市场的投资者提供订单路由安排及相关技术基础设施,让双方买卖在对方市场上市的股票;中国结算与香港结算同意将为中国内地及香港的投资者提供交易清算及交收安排,以及存管、名义持有人和其他相关服务;上证所和港交所同意将根据公平对等的原则平均分享因沪港交易通以交易费用方式产生的收入;中国结算和香港结算同意将根据相同原则,平均分享因沪港结算通以结算费用方式产生的收入。

  四方协议还就沪港通可交易证券范围、交易货币、禁止暗盘交易、法律规则适用等方面问题进行了具体安排。同时,上证所和港交所还同意,双方将各自就该等调整互相协商,并在遵守适用法律和获得必要批准的前提下,各自在其规则和程序中修订及新增所有必要的条款,以便落实、促使和支持沪港交易通的成立、实施和顺利有序运作。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签署的四方协议中,还就沪港通未来可能涉及的衍生品开发与上市问题进行安排。协议规定,上证所、港交所中一方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以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或股票指数为基础,自行开发期权、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发行商拟以上证所、港交所中一方上市的股票或股票指数为基础,发行权证及其他衍生产品(含牛熊证)在另一方上市的,由上证所与港交所另行商定。在商定前上证所与港交所任何一方不安排上述产品上市,但双方已上市的上述产品不受此限。

  协议还规定,若一方经对方书面同意后自行开发并上市前述衍生产品,或者安排发行商开发的前述衍生产品上市的,在没有其他利润分成约定的前提下,将由双方平均分享各自从该衍生产品获得的收益。